在我国,贯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这一重要任务,要求强化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等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法律、宪法保障。同时,国家为解决资源有效配置、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等突出问题,在征收以外,采取了规划,用途管制,特许,保护区等非征收性限制,对自然资源财产权利进行内容塑造,并对其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施加限制,引发了较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急需通过法律途径疏解。沿着“权利的生成与识别——权利的宪法地位——限制的性质认定——限制的宪法依据——限制的合宪性判断”逻辑线索,以理论性为开创手段,以实务性为目的,规范性、实证性和比较分析结合开展研究,提出自然资源财产权利落入宪法财产权保障范围,且具有特殊的宪法保护价值,法律中对其限制性规定构成对宪法财产权的干预;提出合宪性判断框架与判断结论。
宦吉娥,法学博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英国阿伯丁大学访问学者。担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湖北省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湖北省立法学研究会兼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出版学术著作4部,参编宪法学相关教材5部,在法学专业期刊及自然资源行业类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评价为良好),主持参与省部级项目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