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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简明案例=Briefcase on Law of Evidence:第2版
作者:(英)爱德华·菲利普斯 版次:1-1 开本:大32开 页数:0 千字数: 装帧方式:平装
ISBN 978-7-307-04186-3 出版时间:2004-06-03 印刷时间:2004-06-03 定价:¥12元 浏览量: 购买图书
本书深入浅出、寓教于例,通过300多个典型的案例详细勾画了英美法系关于证据分析和确认的高超技巧,对证据法的重大问题进行具体解读,使读者快速了解英美法系证据法在各种个案中的具体运作。

案例一览表11
法规一览表19

1基础问题1
11相关性1
12司法裁量权3

2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9
2.1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9
2.2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14
2.3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17
2.4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20

3无须证明的事实25
3.1推定25
3.2司法认知30

4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强制作证的可行性33
4.1刑事案件中的被告33
4.2刑事案件中的共同被告41
4.3民事案件中的一般规则是所有人(包括当事人双方在内)
都有作证能力和强制作证的能力43
4.4刑事案件中的一般规则是所有人都有作证能力44
4.5刑事案件中的配偶44
4.6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取决于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47
4.7残疾证人49
4.8刑事案件中的审判法官有权传唤控方和被告
均没有传唤到庭的证人51
4.9不在英国的证人根据刑事证据法(1988年)第32条
享有通过现场视频作证的权利51

5口头证言的提交:证人的审查53
5.1在法庭作证的证人要求宣誓53
5.2针对易受攻击的和受恫吓的证人采用的特殊措施54
5.3当事人双方有权传唤他认为合适的证人;刑事案件中,
控方必须尽可能提供自己不愿意传唤的任一证人给辩方55
5.4在民事案件中,证人可以按任意顺序传唤;
但在刑事案件中存在某些限制57
5.5刑事案件中的审判法官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
意志传唤证人;在民事案件中,该权力受到限制58
5.6主询问59
5.7交叉询问67

6意见证据的可采性77
6.1一般规则是证人的意见、信念和推论都是不可采的77
6.2意见证据可采性的例外情形79
6.3作为专家的证人可以提交意见证据80
64在意见证据有冲突的场合,由法官决定如何解决该冲突,
法官可能倾向采纳一方或者两方都拒绝采纳84
6.5专家证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包括披露的义务85

7禁止传闻证据的规则:普通法上的例外87
7.1一般原则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87
7.2在普通法上已经发展了一些关于例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
传闻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92

8在民事案件中对于传闻证据的制定法例外101
8.1传闻证据规则因为其大多数目的已被1995年民事证据法所
废止。在1995年民事证据法前,根据1968年民事证据法广泛
地存在着一些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101
8.2根据1968年民事证据法,陈述具有可采性,这些规定被1995
年民事证据法第2条、第4条、第5条和第9条所吸收102
8.3由于1995年民事证据法取消了民事案件中的传闻证据,
一些相应的措施已经在该法中作了规定108
8.4特别的制定法规定许可在涉及儿童福利的事实时
使用传闻证据109

9刑事案件中关于传闻证据的制定法例外111
9.1广泛的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况被一系列法规所承认,特别是
1988年刑事司法法11
9.2法庭决定传闻证据的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被1988年刑事审
判法第25条和第26条所保留117
9.3根据1988年刑事审判法,传闻陈述具有可采性必须要证明
符合规定的形式124
9.4被计算机产生的书面证据124

10自认125
10.1与有罪相关的相反承认在刑法案件中作为
自认可以作为证据125
10.2目前的情况是,自认要想得到承认,必须满足1984年警察与
犯罪证据法第76条的规定127
10.3除了第76条规定的排除理由外,自认还可能在法官的
自由裁量中被排除132
10.4根据不承认的自认所得到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39
10.5精神障碍的人和未成年人所作的自认由于他们的脆弱性
必须进行特殊的审查141
10.6自认的可采性由预先审查所决定144

11相同事实证据147
11.1被告以前在其他场合的行为方式,与其被指控在现场作出的
行为方式一样的证据,可以作为相同事实证据
具有可采性147
11.2相同事实证据,如果其能表明该证据具有相关性或者在另外
一些场合不能排除的话,具有可采性148
11.3相同事实证据也可以在民事案件中提出154
12品格157
12.1一般规则是,良好品格的证据具有可采性157
12.2一般规则是,不良品格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除非其
来自一些例外情况160
12.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的品格证据根据1898年刑事证据法
的相应条款可作为证据使用161

13补强证据173
13.1补强证据是指能够支持或者确认在特定案件中被提交的
其他证据的证据173
13.2补强证据因其证明力或者具有良好实践效果
而经常被建议使用174
13.3在例外的情形下,补强证据可能要求符合法律规定174
13.4在某些例外的情形下,对没有得到补强证据证明的证据,其使
用的危险性必须向陪审团发出强制性的警告175
13.5在某些可疑证人的证据中需要补强证据或者作出强制性
的警告的规定已经被废止175
13.6在所有其他场合,由法官自由决定是否需要就没有补强证
据证明的证据的使用危险性向陪审团发出警告177

索引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