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婚姻的缔结与无效
1结婚的权利能力和正式手续
1.1缔结婚姻的基本法律原则
1.2结婚的法律能力
1.3正式手续的意义
2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2.1无效婚姻的含义
2.2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根本区别
2.3自始无效婚姻的实质
2.4可撤销婚姻的实质
2.5阻却宣告可撤销婚姻无效的事由
第二部分离婚和司法分居
3离婚(1)
3.1离婚的现代含义
3.2程序性事项
3.3离婚的惟一理由:由“五个事实”中的一个或多个事实所证明的无可挽回的婚姻破裂
3.4事实1:通奸加之不可容忍(《婚姻诉讼法》(1973年)第1条第2款(a)项
3.5事实2:被告行为使得期望原告与被告一起生活不合理(《婚姻诉讼法》(1973年)第1条第2款(b)项)
4离婚(2):司法分居
4.1遗弃与分居
4.2事实3:遗弃的事实(《婚姻诉讼法》(1973年)第1条第2款(c)项)
4.3事实4: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以前已经连续不断地分居2年(《婚姻诉讼法》(1973年)第1条第2款(d)项)
4.4事实5:当事人已经分居5年(但不需要被告同意判决的作出)(《婚姻诉讼法》(1973年)第1条第2款(e)项)
4.5法院拒绝作出绝对判决
4.6司法分居
第三部分家庭暴力
5《家庭法》(1996年)第4部分下的占有令
5.1在原告享有地产所有权或收益权或婚姻居所权
情况下发布的命令
5.2在原告(前配偶)无权但被告(前配偶)有权占有居所情况下发布的命令
5.3在原告为同居者或前同居者情况下发布的命令
6《家庭法》(1996年)第4部分下的禁止骚扰令
6.1该法中“ 骚扰”的含义
6.2禁止骚扰令的申请
6.3对禁止骚扰令的违反
6.4对命令所附加的逮捕权
第四部分经济扶持与财产纠纷
7婚姻破裂时的经济扶持
7.1辅助性救济的实质
72抚养费待决诉讼
7.3分期付款
7.4命令的变更
7.5一次性付清命令
7.6有关一次性付清命令的其他事项
7.7“一次性完全了断”规则
7.8对“Duxbury计算法”的阐释
8财产调整令、同意令和《婚姻诉讼法》(1973年)第25条下的指导原则
8.1财产调整令
8.2同意令
8.3有关法院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法定指导原则
9《子女抚养法》(1991年)
9.1《子女抚养法》(1991年)的意义
9.2强制令和命令的撤销
9.3从收入中扣减
9.4父子关系的确定与1991年法令
10存在于婚姻居所之上的利益
10.1保护配偶一方利益的重要性
102配偶的受益权益与第三人
10.3债权人权利与公司利益
10.4房产所有权上的禁止反言与婚姻居所
10.5对婚姻居所的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部分有关子女的家庭法问题
11父母身份的法律问题
11.1“父母”的概念
11.2合法性的含义
11.3人工受孕:一个法律问题
11.4父母义务
115父母和子女的义务问题
12《儿童法》(1989年)下的命令
12.1第8条的含义
12.2“利益原则 ”
12.3“不迟延原则”
12.4“不干预原则”
12.5谁能申请第8条下的命令
12.6对申请进行限制的权力
12.7联络令
12.8禁止行为令
13《儿童法》(1989年)下的命令(续)
13.1特定问题令
13.2居住令
13.3利益清单
14照管和监督令
14.1照管令的含义和内容
14.2最低标准
14.3“ 二级”检验标准
14.41989年法A章照管诉讼程序的非对抗性本质
14.5监督令
14.6对儿童状况的调查
14.7临时命令
15诉讼监护人以及监护
15.1任命诉讼监护人的基础
15.2监护
15.3高等法院的固有管辖权
16收养
16.1收养的实质
16.2对收养令的同意
16.3任由收养
16.4收养令的撤销
16.5收养联系人登记
17对子女的诱拐
17.1父母对子女进行跨国境诱拐
17.2非法带离国境与非法扣留:两个不同概念
17.3对子女造成伤害的危险
17.4同意和默许
17.5欧洲公约的内容
17.6子女的愿望和利益
17.7提起诉讼的延迟和对法院命令的违反
17.8子女作为当事人的加入
17.9外国的命令
附录:《家庭法》(1996年)的有关内容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