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武汉大学出版社!
图书详情首页 > 图书中心
刑事诉讼法新释与适用
作者:李晓明、陆岸 版次:1-1 开本:大32开 页数:385 千字数: 装帧方式:平装
ISBN 978-7-307-03436-0 出版时间:2004-01-03 印刷时间:2004-01-03 定价:¥18元 浏览量: 购买图书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又相继作出了大量的解释,由于解释的分散性,给办案和教学带来了查阅上的困难。本书以解决以上困难为目的,对有关刑事诉讼的各种解释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以法条为主干,将各种与本法条有关的规定、解释排列其后,使用者能尽快地查阅到所涉法条的所有相关解释和规定,取其所用,非常经济。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刑事诉讼的依据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审判权、
检察权原则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十条 两审终审原则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原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
猫得辩护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六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级别管辖
第二十二条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回避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查阅权和通信会见权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委托变更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 证据的运用必须忠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证据保密的义务及伪造、
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证据的查证
第四十八要 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
第六十三条 扭 送
第六十四条 拘留和拘留后通知家属或他所在单位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拘留后及时讯问和挽留的变更
第六十六条 逮捕的提请批准
第六十七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
第六十八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期限
第七十条 逮捕的复议和复核
第七十一条 逮捕和逮捕后通知家属或他所在单位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及时讯问和变更
第七十三条 强制措施不当的变更和撤销
第七十四条 逾时羁押时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对超过法定期限后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第七十六条 审查批捕中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纠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的计算
第八十条 期间的中止与恢复
第八十一条 送 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的来源及受理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立案程序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立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概述
第九十条 预 审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及其人数
第九十二条 传唤和拘传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九十四条 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
第一百零三条 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七条 勘验、检查的验、复查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 查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一十条 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
第一百十十二条 搜查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的对象范围和被扣押物品的
保管与封存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邮件、电报的的、扣押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存款、汇款和扣押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扣押的解除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的目的和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结论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和告知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八节 通 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令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和身份不明
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要求和起诉意见书
第一百三十条 案件的撤销
第一百三十一条 案件的撤销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蝗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接受理案件的
侦查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自修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
逮捕的决定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直接受理案件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个案件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个案件的侦查终结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